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XX理发店无证取用地下水取水案以案释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1-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许昌市水利局

XX理发店无证取用地下水取水案

(一)简要案情

2024年1月2日市水利局接举报称某理发店涉嫌无证取用地下水,市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了解该理发店使用的水源为一眼对口抽,用于客户洗头,无取水许可证,无计量设施。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讲解水法,告知其涉嫌城市经营场所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取用地下水。市水利局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取水设备。该理发店在当天即停止了违法取水行为,在限期内主动拆除了取水设备,并承诺以后不再违法抽取地下水。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指导意义

许昌市水利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文件精神,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带“温度”,执法监管工作有成效、有亮点、有经验,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过程更加透明,执法效果更加明显,为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水利法治环境。

本案中许昌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对其违法事实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