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促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法律危害结果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
(三)熟悉水利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行政部门工作规则。
第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市水利局办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2)参与市水利局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审查等工作,为市水利局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服务;
(3)参与市水利局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4)参与处理涉及市水利局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5)参与处理涉及市水利局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6)参与研究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7)参与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8)参与市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
(9)接受市水利局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10)为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11)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三)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书面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政策法规科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