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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8-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水利系统水行政执法监管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许昌市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许昌市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

2023年修订《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

水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被回访人。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范围是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

处罚总额(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

第五条  对不属必须进行回访范围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实行抽访,抽访比例不少于当年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的40%。

第六条  下列水行政处罚案件,无需进行回访:

(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七条  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一般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抽访的方式进行。现场回访由分管领导和具体执法人员作为回访人员(不少于2人)到当事人现场,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后如实填写《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回访记录表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现场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六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案件回访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向被回访人征询具体意见:

(一)案件是否真实;

(二)是否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

(四)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五)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权利和义务告知、文书送达等是否依法进行;

(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七)认为应当征询的其他意见。

在回访过程中,案件回访人员应向被回访人宣传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被回访人在经营中遇到的新问题,力所能及地为被回访人排忧解难。

第十条  被回访人住所(居住地)在本地的,案件回访人员一般要进行实地回访,《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由被回访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填写,并加盖印章或者签名。拒绝签章签名的,案件回访人员应在《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注明。

被回访人住所(居住地)在异地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回访。对反馈的意见,案件回访人员要做好记录。被回访人没有回应的,案件回访人员要在《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注明。

第十一条  案件回访人员负责案件回访的登记工作,填写《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统一交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保存。

第十二条  被回访人对案件有疑义的,案件回访人员应当调查核实。对水行政处罚正确,被回访人存在误解的,应向被回访人作出解释;对执法环节中出现的轻微过失,应当改正。

第十三条  对被回访人反映的办案机构及其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案件回访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经回访需对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过错追究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或纪检监察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回访人。

第十五条  在案件回访过程中,案件回访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案件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决定:

(一)不认真按照本规定完成回访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误,没有发现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擅自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包庇违法违纪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许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