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项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我市良好水利营商环境,提升水行政执法效果,更好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职权,市水利局制定了《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市各级水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要充分领会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水行政执法在规范水行政执法秩序、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发展、存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列入清单的事项依法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时,要正确把握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适用条件,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满足清单规定的全部适用情形,确保过罚相当。
许昌市水利领域其他水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事项的“四个清单”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水政〔2021〕13号)《河南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许昌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许水办〔2021〕5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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