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违规征收投诉渠道的公示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3-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违规征收投诉渠道

市水利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严肃处理企业反映的涉嫌乱收费违规违法行为。
投诉电话:市水利局0374-606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