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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4-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

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精神,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三、根据国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要求,在达标排放、正常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各地要探索实施超标排放污水主要污染物指标与收费标准相挂钩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通过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对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聚集区(开发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本着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单位协商确定。

五、国家要求在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省辖市、县级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六、各地应组织力量适时对污水处理费有关情况开展调研,包括污水及污泥处理设施投资运营状况、运营方式、污水排放情况、收费现状、成本情况等。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方案。要采取措施,保证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不受较大影响。

七、各市、直管县(市)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企业成本监审,公开成本监审结果,依法依规履行价格听证、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各地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要加强信息公开,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九、各市、直管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将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与城市水价改革统筹考虑,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于今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及时上报调整结果。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