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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8-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治欠保支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豫农工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全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适用本办法,全市水务系统负责的供排水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二、银行卡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工资款不少于下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确保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原则上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不足一个月的短期用工的除外)。

三、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对所有进场劳务人员进行登记,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施工合同,建立职工名册、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等),并为其发放劳动计酬手册。

(二)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经理责任制,由其代表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职和日常监管,并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四)劳动计酬手册是劳务人员登记身份、考勤计量、工资结算的凭证,也是劳务人员维权的依据。必须载明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和所在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投诉举报电话相关信息,详细记录劳务人员每日出勤和工资结算等信息。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项目经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保存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两年以上备查。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中标价的2%向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由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标段投标人必须在标书中作如下承诺:

1.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单位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三)经建设单位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逾期不予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作出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的决定并予支付。

(四)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农民工工资后,施工单位应于一个月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规定补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逐级上报,在招投标时予以限制。

(五)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三个月后,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问题,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建设单位应对外公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决定,公示期7日,如公示期内未接到投诉举报,可以退还;如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解决拖欠问题后,再予以退还。

(六)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

五、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单位网站等形式向外公开欠薪投诉举报电话,并配备专人值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工程名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欠薪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

六、失信惩戒机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管理全面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不发生欠薪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逐级报送省水利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七、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定,督办解决欠薪案件。许昌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市管水利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将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巡查重点和台账管理,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

(三)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问责。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